目前許多「妨害性自主」案件年齡已有降低現象,為避免觸法,注意要件是「意願」與「年齡」。
(一)未婚之男、女雙方都有意願,且均16歲以上而發生性行為,就不會觸犯刑法,但即使是曾經發生過性行為(如男女朋友、夫妻關係),只要對方這次不想發生性行為,就不能霸王硬上弓,否則一樣會吃上強制性交官司。
(二)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觸犯刑法,如果是雙方「情投意合」前提下,而對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時,行為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未滿14歲時,行為人最高則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注意:
1、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時,為告訴乃論之罪。
2、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時,雙方均為被害人也都是行為人,法律上規定相互皆可提出告訴。
3、如果有一方滿16歲時,可區分:
(1)另一方未滿14歲—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
(2)另一方14歲以上未滿16歲—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
(三)除上述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及「年齡」之規定外,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所謂「性交」者包括以下兩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基於上述規範,所謂「其他身體部位」,實務上常見以「手指」或「舌頭」為性交方式達到滿足個人性慾而觸法;又法令特別規範「使之接合行為」,係對於行為人為女性時,尚無法以個人性器「進入」他人性器…等處,而無法該當構成犯罪之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為女性,在違反他人意願下所為性交行為,仍屬強制性交罪;又如女性成年人與未滿16歲幼童情投意合下發生性行為時,亦仍違反刑法第227條之規定。(文章來源: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623&p=7&f=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