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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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04)年6月6日校慶活動日當日為正常上班日,每位職員同仁得於校慶日後六個月內申請補休,並至電子表單點送「校慶日補休」之假單,以完成請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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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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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為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日請假。(勞動部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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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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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並自104年3月24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行政院104年3月24日院授人培字第104002812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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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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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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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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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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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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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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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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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12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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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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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5日,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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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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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復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略以,參酌性工法規定之哺乳時間,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親職,並得視需要由勞雇商方協商議定哺乳時間,爰同意學校教師得與服務學校協商約定,視需要合併性工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教育部104年4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365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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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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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業經行政院核定修正,並自104年7月1日生效。旨揭附表修正後,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時,仍不得購買非屬「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之商品,以免違反相關規定。(教育部104年4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03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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