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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之認定,基於大學自治,應視各校內部規範而定;如學校未予明定者,「出席委員數」以審議該案件時實際出席會議之委員計列,又表決時在場不表示意見委員,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空白及廢票委員,仍應計入「出席委員數」,並注意各案出席委員數應達全體委員一定比例出席始得開會之限制。(教育部103年10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1401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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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監察院「歸國學人聘用依據、規範與評量制度之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之「結論與建議」略以,機關延攬人員之初,宜自訂選員門檻之範圍,考量其品德能力及經驗是否能協助我國辨認問題、解決問題,非僅觀察其發展之論文,攬才機關事前審查人才之機制允宜加強,避免浪費資源或影響學術風氣。(教育部103年10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1419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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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並自103年10月21日生效,相關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請至該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項下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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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3條」,業經考試院103年9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300079131號、行政院院授人組揆字第1030047105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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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第3點之1、第4點,業經教育部103年9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125221B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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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函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教育部103年10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45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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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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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請領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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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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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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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函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教育部103年10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45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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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釋有關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向原行政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者,以其住居地與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間之區域關係,原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或在途期間較短時,得類推適用訴願法第16條規定,扣除其訴願書遞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之在途期間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3年10月3日臺教法(三)字第103014459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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