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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職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及以校務基金進用之教學人員,如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及大學法第18條之規定,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教育部103年5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300707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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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業經勞動部103年6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092號令發布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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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自103年5月7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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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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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重申公務人員提報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
領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3年5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4906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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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103年5月29日考臺組
貳一字第10300045041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30034944號令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及退休人員保險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3年6月1日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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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2年10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37133B號令,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解釋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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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其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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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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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103年5月8日發布;相關修正條文(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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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6個月發給一次,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分別於1月16日(1至3月份)、4月16日(4至6月份)、7月16日(7至9月份)及10月16日(10至12月份)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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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2年度決算業已公告於該會網站(http://www.fund.gov.tw)之「政府公開資訊」、「基金管理委員會預算決算書」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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