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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釋經國小主任甄選儲訓合格後,擔任國民中小學附設補校校務主任,得認定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及第5條所稱「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4月15日桃教終字第10200185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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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學校於運用勞動派遣時,應注意不得使派遣勞工處於有可能遭受性別歧視或性騷擾之環境,以保障其職場之人身安全及權利。(教育部102年4月8日臺教人(一)字第10200487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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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102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44792C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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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進修,申請期限至遲於「學期結束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如機關核定同意時已逾申請時點所歸屬學期,且未加註同意其進修之起始時點,即應自該申請學期起適用訓練進修法有關公假或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教育部102年4月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432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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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釋示,有關依「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申請年節照護金者,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列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因該利息收入係投資型壽險配息所得,自屬年節特別照護金發給與否審酌事項,故應併計列入「每月平均收入」。(教育部人事處102年3月29日臺教人處字第102002432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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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請教職同仁恪守遵辦,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2年3月28日臺教政(一)字第102004652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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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2日勞動2字第1020130620號公告發布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9,047元,並自102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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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解釋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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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之認定乙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2年4月18日臺教人(一)字第10200571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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