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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書函,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如再任特約兼任醫師或部分工時護理人員,若為全職工作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100010159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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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0年6月20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教育部人事處100年7月7日臺人處字第10001112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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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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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該法第三條所稱組織法規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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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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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有關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並依原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有案人員,仍得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的過渡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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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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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及簡併加給表,致所任新職所支加給較原職為低者,其加給支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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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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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但未修改支給人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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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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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前或依法免職前,毋須有家屬在臺,加給仍得照常支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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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有關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再任,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2條第6項規定,須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者,其三節慰問金應同時停止發給,至其再任原因消滅後恢復,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10001073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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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教育人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尚未修法通過施行前,有關學校教職員之資遣給與,仍依90年5月14日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內容擇要如下:(教育部100年6月28日臺人(三)字第10000923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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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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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新制實施後資遣給與部分,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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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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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退撫新制實施前資遣給與部分,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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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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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滿1年者,給與1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1年計,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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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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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給與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1年之畸零數,併入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算核給資遣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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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24日銓敘部、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之「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7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人事處100年7月1日臺人處字第10001111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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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5月26日考試院第11屆第138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考試設置新增類科處理要點」,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6月30日臺人(一)字第10001073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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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強化個人資料保護及系統安全,自本(100)年8月1日起,「終身學習入口網」之登入帳號將改為自訂帳號,密碼長度亦將和「eCPA人事服務網」同步改為8碼,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人事處100年7月11日臺人處字第100011776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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