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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副主管或非主管,所稱「本單位」之層級,係視該主管人員之所在單位為準,即一級單位之主管,不得調任該一級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二級單位之主管,則不得調任該二級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一)字第10000484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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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00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3月28日臺人(一)字第10000491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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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3月10日考試院第11屆第127次會議決議之「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暨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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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00年3月24日部法三字第10033155131號令,應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佐級考試技術類養路工程科考試及格人員得適用交通技術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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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函,該中心自100年4月份起相關訓練班期請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3月29日臺人(二)字第1000035931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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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校國科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聘約(含修正對照表)、國科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聘約(含修正對照表),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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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考試院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4月12日臺人(二)字第10000565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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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94年1月21日以後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保法第15條之1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教育部100年4月20日臺人(三)字第10000570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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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人(一)字第1000042156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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