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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部分規定,並自100年1月20日實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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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仍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加給者,自99年5月17日起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依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支給職務加給,以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99年度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職務加給,均得依所支不同主管職務加給月數按比例計發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1月24日臺人(二)字第10000078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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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經辦妥請假手續」一詞,僅限於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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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經教育部100年1月27日臺人(三)字第1000004243B號令廢止,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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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配合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再調整方案,重行擬具「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經教育部100年2月1日臺參字第1000020448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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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請單位斟酌業務特性及時代需求或國際接軌之必要,就所屬特定職務人員之工作時間加以調整,以因應工作型態的改變,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1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00010679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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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所稱每月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7,880元。(桃園縣政府100年2月10日府勞源字第10000503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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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1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100年1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142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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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683號解釋為「勞保現金給付未於收到申請之十日內發給不加計遲延給付利息,違憲?」,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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