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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81號令公布。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教育部99年12月6日臺人(二)字第09902053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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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5週期間,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教育部99年12月1日臺人(一)字第099020711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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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書函以,公務員尚不得擔任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成立之「協調委員會」之委員。(教育部99年11月26日臺人(一)字第0990202947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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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間依法結婚登記,同意准予改以婚假登記,嗣後若有續請延長病假之需要,再依延長病假相關規定辦理。(教育部99年12月13日臺人(二)字第09902128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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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經考試院、行政院於99年11月22日考臺組參一字第09900090971號、院授人給字第09900283372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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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已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請領一般工讀助學金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教育部99年11月29日臺人(三)字第09901996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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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強宣導防範機關保有民眾個人資料被詐騙洩漏情事,確保資訊安全,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99年11月24日臺政字第09902036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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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12月2日台內移字第0990933497號函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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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第6條條文,經行政院99年12月6日院臺規字第0990107041號令修正,自99年12月25日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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