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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應回復其原職務;如原職務已調派他人擔任時,則應回復與其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且須確無相當之職等職務可予復職時,始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教育部99年10月29日台人(一)字第09901844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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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參酌銓敘部90年12月13日90銓四字第2092816號函釋意旨,約僱人員請娩假期間,其職務不宜再行進用職務代理人。(教育部99年11月1日台人(一)字第09901839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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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兼代行政主管職務,其於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兼職,仍應受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規定規範(教育部991013台人(一)字第09901438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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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教育部99.10.22台人(一)字第0990110907C號令),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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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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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不受第10點「至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之規定。(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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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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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職範圍新增「新創生技新藥公司」。(第3點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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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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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兼任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之董事,經學校同意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董事,及教師得擔任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或經董事會、股東會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獨立董事。(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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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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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兼行政職務教師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應簽訂契約約定收取學術回饋金;另新增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職,亦應收取學術回饋金。(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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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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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教師借調期間兼職及收取學術回饋金之規定。(第10-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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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有關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第8年級者,自100學年度起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教育部99年11月1日台人(三)字第09901868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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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8條規定事項,除依協會法規定請公假外,得否依其實際需求給予公假疑義一案,由各機關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有關請公假之規定,個案審酌認定,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99年11月1日台人(二)字第0990185526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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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銓敘部91年10月15日部法二字第0912187640號書函及教育部(64)臺謨典三字第33610號函釋示,因輸卵管外孕為子宮外孕之一種,故輸卵管外孕手術治療之請假應比照子宮外孕手術治療之規定,教師准許比照女性公務人員患子宮外孕動手術治療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給流產假,逾期未康復者以病假處理。(教育部99年11月15日台人(二)字第09901927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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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並自99年12月1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99年11月23日臺人(三)字第0990196651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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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9月29日勞動2字第0990131565號公告發布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880元,每小時98元,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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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有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要點」實施期限繼續展延2年至101年12月31日止。(教育部99年10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18143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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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681號解釋為「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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