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98年4月21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31851號令訂定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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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98年4月23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3289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表」,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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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之範圍一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轉調。」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係指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之所屬機關。(考選部98年4月30日選規字第09813001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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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專題研討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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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因公傷病請公假全年度未到校服務,致當年度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者,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年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教育部98年4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80903002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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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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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規定獲有教育補助金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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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子女申領屏東市公所國民中、小學生助學金者,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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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經奉
總統98年4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4001號令公布施行,自98年4月24日生效,修正後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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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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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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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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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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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8條,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9日勞職管字第09805069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後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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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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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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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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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梅毒血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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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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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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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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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漢生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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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疫情,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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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流感大流行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中實施出國管制措施部分,請依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國內新流感疫情等級」及外交部所訂之「旅遊警示分級表」辦理即可,無須逐案徵詢行政院衛生署意見。(教育部98年5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80078883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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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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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656號解釋,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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