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2年3月2日八十二局貳字第07062號函,有關各機關出缺之職務由現職人員代理者,期限以1年為限,指連續代理起迄期間不得逾1年,至於非連續性之代理,其期間尚無應併計之規定,應停止適用。(教育部97年10月31日台人(一)字第0970215504號函)
|
@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13條及第25條條文,經內政部97年10月31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613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
(1)
|
修正第12條,增列來台研修之停留及延長期限。
|
|
(2)
|
修正第13條,申請時免附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
|
(3)
|
刪除第25條,應於入境後15日內向居住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之規定。
|
@
|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經教育部97年9月29日台人(一)字第0970176298C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
(1)
|
新增第4點,明訂教師職前曾任私人機構年資,其原任職務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是否相當之資格條件認定。
|
|
(2)
|
新增第5點,基於一資不二用原則,教師以職前年資取得教師資格之年資,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
@
|
公務員公餘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並領有車馬費者,仍應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許可。(教育部97年1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70225075號書函)
|
@
|
為保障教師之工作權,請依教師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核予教師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97年11月7日台人(二)字第0970186834A號函)
|
@
|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4條,經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7日署授疾字第0970001209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7年10月24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808號令訂定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條文,經內政部97年11月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410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條文,經內政部97年11月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409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內政部本(97)年11月14日台內移字第0971028311號令發布修正「內政部對具有特殊貢獻或高科技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為「外國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經內政部97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70184578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
|
行政院97年10月7日院授人企字第0970063975號函修正「政府機關暨公民營事業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實施要點」為「政府機關及公民營機構科技人才相互支援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