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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經考試院97年8月4日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53751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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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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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有關訓練參訓資格條件要件之變更;新增第3項有關不得作為第1項所規定之考績、年資,以期明確並避免提報參訓人員名冊發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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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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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範召開甄審委員會詳加審核受訓人資格,如有資格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始予懲處相關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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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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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請假缺課時數計算,改採以課程時數比例方式計算,並將該比例調整為20%(24小時),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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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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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範對於受訓資格不符應予退訓、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以及有關免訓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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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經行政院97年1月10日院授人力字第09700602751號函訂定,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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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條文,經內政部97年7月31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609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後內容如下:
第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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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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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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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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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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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但屬緊急情況,且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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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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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及科技人士,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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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經內政部於97年7月31日台內移字第0971027560號令訂定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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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經內政部97年8月1日台內移字第0971027546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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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不予許可或禁止出國認定標準」為「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並修正全文,經內政部會銜法務部97年8月1日台內移字第0971010411號、法檢字第0970802871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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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訂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令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出國審查會設置要點」,自97年8月1日生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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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經內政部97年8月1日台內移字第0970004292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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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經內政部97年8月5日台內移字第0971035713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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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回復法定名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請核准之郵簡許可字號仍繼續沿用,並請於印製郵簡時配合改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號碼簡字第○○○○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6日郵字第09717050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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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揚推展母語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經教育部97年8月14日台語字第0970138208C號令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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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略以: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仍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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