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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並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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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前,公教員工子女已轉學、轉系、重考及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不得請領;如惟公教員工子女4年制大學畢業後再考入7年制醫學系就讀,並已就讀5年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有案者,其於6年級及7年級得繼續申請補助至應屆畢業為止,惟如目前僅就讀醫學系1年級,因尚未符合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資格,非屬補助有案者,爰其嗣後就讀醫學系5至7年級部分不合發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7月15日局給字第09700627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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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急難貸款借款人及保證人異動時,各機關應確實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6月17日局授住字第097030293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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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曾任援外技術團隊並於離職時經核給非借調駐外人員國內生活補助費之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得否併計為退休年資疑義,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教育部97年7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701335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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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條文,經97年6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4433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70011918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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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3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7號令略以,該會96年11月30日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所稱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含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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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4日勞動1字第0970130313號函略以,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基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曾任聘用或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未曾間斷者,可併計工作年資;但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擔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期間之工作年資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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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6日勞資2字第0970125718號函略以,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因行政機關(構)組織改造或組織法規變更等因素,而產生組織調整、變更或機關裁撖、合併之情事,其繼續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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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適用該法前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如有間斷之情形,是否適用該法第10條規定及前後工作年資應否併計一案,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桃園縣政府97年6月27日府勞動字第09702052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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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7月11日以勞動3字第097013052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其中陪產假部份由二日修正為三日,且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三日請假。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即依其他法令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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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97年7月1日衛署照字第0972800153號函公告修正發布「身心障礙等級肢體障礙類別」、「各類身心障礙之鑑定人員及鑑定方法與工具肢體障礙類別」,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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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0991號令修正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92條條文,並自本(97)年6月26日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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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會銜交通部於97年6月20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35601號、交路字第0970085041號令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並自97年6月23日施行,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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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經內政部97年7月18日台內移字第09709004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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