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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經教育部97年5月21日台參字第0970073401C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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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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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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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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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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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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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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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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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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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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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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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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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之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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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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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轉任之人員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之檢覈及格人員,不得以復應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資格,調任原得適用職系以外之職務。(教育部97年6月4日台人(一)字第0970076670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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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驗證人員曾倩倩君所為驗證簽名式樣,自本(97)年5月20日起不再使用。(教育部97年6月3日台陸字第09700985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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