ô
|
考試院97年4月29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30111號令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條文,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
ô
|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並修正第3點及第4點規定。(教育部97年5月21日台人(二)字第0970070881號函)
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修正第3點,得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之規定:
為獎勵優秀之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對服務之機關學校長期之貢獻,達表揚之目的,新增「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之規定。
|
|
(二)
|
修正第4點,不得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之規定:
為避免過於浮濫,喪失獎勵之目的,除平時考核部分,修正為受「申誡」以上處分外,成績考核(考績)部分,將教育人員與公務人員分別新增「未獲二年以上相當甲等」及「未獲二年以上甲等」之規定。
|
ô
|
有關退伍(休)軍公教人員、退休工友(技工、駕駛)、公營事業機構退休人員及領有退職酬勞金之鄉(鎮、市)長等人員,其擔任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或公立學校兼任、代理(課)教師者,不適用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規定,自97年1月1日停止適用,即不再限制各機關學校提繳勞工退休金。(教育部97年5月13日台人(三)字第0970079373號書函)
|
ô
|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所稱之「離職」,係指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調職、停職及休職等原因離開其職務,而離開前之職務與營利事業直接相關者而言。(銓敘部97年5月19日部法一字第0972917700號令)
|
ô
|
行政院91年12月30日院授研訊字第0910027699號函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員設置參考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ô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標準」經教育部97年5月15日台參字第0970072802C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