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人事服務簡訊

052期(200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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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人事室/ 何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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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之解釋令。(法務部961214日法令字第0960700882號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其得為委任、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任或委託。各機關於其組織法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於其組織自治條例為權限委任、委託之規定時,宜請參照上開意旨辦理。

本校職員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業經本校96學年度第4次職員評審委員會修正通過(相關表件業已置放本校人事室網站表格下載教職員任免),修正重點如下:

(一)訓練進修共計8分,並分為二部分:

  1. 機關推薦領有結業證書,最高加計4分。
2.

學習時數每滿21小時加計0.5分;近5年內之學習時數均達基本「最低學習時數」再加1分,最高加計4分。

(二)

增列取得英語中高級以上測驗合格者加計6分之規定,語文能力由總分4分增為6分、助審資料總分減2分。

依教育部961210日台人(一)字第0960168395A號函修正「防範公務員違法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實施計畫」名稱為「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行畫」及修正第2點至第6點,並自961016日起生效。本機關製作書面告知書應請公務員簽名,以示其已知悉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公務員如具有專業證照者,須主動申報。

2.

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有關教師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疑義一案。(教育部961218日台人(二)字第0960189812號函)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對象,係包括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任用之職員。同法第102條規定之準用對象,則包括(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及(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準此,學校教師(含代理代課教師)與上開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準用規定不符,自非該法保障對象。

2.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之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同辦法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補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2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四、其他於各級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準此,教師如經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實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所規範之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其本質與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上有關退休金、撫卹金及保險金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並無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險法等關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期間之意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涉訟輔助請求權消滅時效亦應為5年,此與該法施行後之涉訟輔助請求權消滅時效同為5年,亦較符衡平及平等原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6127日公保字第0960013367B號函)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其97年度之進修補助費用仍以9221日為界點劃分,即是日(不含)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同意依原規定辦理;是日(含)以後則仍依現行規定(即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予補助;公餘進修者,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27日局考字第0960064549號函)

116日屆齡退休人員,得選擇就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擇一請領外,其餘人員仍應適用休假改進措施規定,僅得請領休假補助費。茲分述如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1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

1.

休假補助費部分:退休人員截至115日止,經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僅餘10日得以到公執職務,應休畢日數事實上已無法完全執行完畢,自應扣除無法執行之日數後,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之標準計算其補助之最高限額(1,143元*10日,計11,430元),並檢具該金額半數之國內休假消費單據申請補助(按:現應以國民旅遊卡刷卡並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始得核予補助)。

2.

未休假加班費部分:至屆齡退休人員如選擇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必須於前述得以到公執行職務期間,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始得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未休假加班費…。

3.

屆齡免職人員之免職生效日比照屆齡退休人員之退休生效日,且兩者之生效日均非自行擇訂,是以116日屆齡免職人員得比照是日屆齡退休人員,就當年度休假補助費或未休假加班費擇一請領。

為避免急難貸款借款人違約遭罰,各機關應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款,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帳戶;其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或學校繼續按月扣款;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員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為避免借款人財務狀況影響償債能力(如遭法院強制扣薪3分之1)而違約遭罰,請各機關於審核申貸案件時,向申請人確實說明上開規定,俾其瞭解貸款後之扣薪情形,以為衡酌個人財務處理之參考。又借款人如有上開調職、離職等情形時,亦請各機關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借款人逾期未繳致違約遭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217日局授住字第0960308089號書函)

行政院文化獎設置辦法經行政院修正第1條條文如下(行政院96125日院臺文字第0960048241號令):
1條規定: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彰對臺灣多元文化之維護與發揚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訂定本辦法。

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退休金計算方式如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127日勞動4字第0960131061號書函):

1.

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711日生效。渠等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其退休金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即勞退新制)辦理,另,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故臨時人員適用該法前後年資併計為退休要件,但退休金則分段計給,不生溯及既往問題。

2.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退休金事項,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勞工每月工資之6%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時,由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3.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不論其是否係退(任)休軍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均應依法提繳6%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帳戶。至於外國籍勞工,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台灣銀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勞工如符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時,事業單位應依該法計給退休金。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經內政部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961214日台內社字第0960193800號令):
3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24小時內通報。(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衛生署961220日衛署醫字第0960202711號令修正發布。

96117日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係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教育部961220日台人(二)字第0960191167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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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人事室/ 何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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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指定公部門各業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該會網站建構「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專區」,以利同仁參閱。

為增進公務福利,表達政府關心公教同仁身體健康,秉預防重於治療之觀念,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結合社會資源,特開辦「健康99 全國公教特惠健檢」案,自96121日起開辦至981231日止,為期21個月,歡迎同仁及退休人員多加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126日局授住字第0960307666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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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動態 (人事室/ 何旻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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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

單    位

職    稱

新任主管

生效日期

    

物理學系

副系主任

陳培亮

97.01.01

 

(二)職員

單   位

姓   名

職  稱

日     期

動             態

軍訓室

朱崇義

主任

97.01.01

調職(輔仁大學主任教官)

人事室

魏識珠

組長

97.01.16

本單位調陞

人事室

呂秀娥

組長

97.01.16

退休

環安中心

陳華明

技正

97.01.16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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