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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6年7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808號函,為配合勞工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17,280元,爰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即刪除「民國94年1月為15,840元」等文字),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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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及第十八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81號令公布,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退休、資遣、撫卹、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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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6年6月15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15112號函,修正「政府機關暨公務人員因應新型流行性感冒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名稱為「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H5N1流感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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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正案,業奉總統96年7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61號令公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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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96年7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21號令修正公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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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業經行政院96年7月3日院授人住字第0960304778號函修正,並自96年8月1日生效,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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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96年6月29日台內移字第0960923505號令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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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後,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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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6年6月23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437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名稱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及修正第5點、第5點之1規定,並自民國96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差假、勤惰、加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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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條文,業經考試院96年6月23日考臺組貳二字第09600043841號令修正,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職員任用、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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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點,業經教育部96年7月4日台人(一)字第0960097480C號令修正發布,該法規已置放於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借調、兼職、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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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6年7月27日台秘管字第0960099748號書函,凡因公出國人員均應依規定於返國三個月內繳交因公出國報告書並登錄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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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6年7月6日台學審字第0960102140號函,釋示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專門著作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因現各校初審作業皆採提前半年至一年不等期間辦理,惟校內實際升等生效日皆以報部審查時年資起計之日核算,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專門著作應符合於送審前五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前述「送審前五年內」係以若經本部審定通過,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推算基準點,而非以送審人向學校第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推算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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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96年7月20日府勞動字第0960241399號來函糾正本校某單位於徵才廣告中,對於應徵師資設限,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並要求本校立即改善,爾後如再發現本校涉有該項違法情事,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於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觀、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各單位如涉前項說明所列情事致遭處分者,費用應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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