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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蔣偉寧副校長經台灣聯合大學系統遴聘為系統副校長,聘期自96年2月12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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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業經教育部核定並溯自96年4月17日生效,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綜合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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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教師借調處理要點」,業經本校96年5月7日第46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借調、兼職、兼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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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業經教育部於96年5月3日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站/人事法規/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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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明定,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除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規定。故公保被保險人如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如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者,其已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其重複加保期間就同一事實已由其他保險核發相關給付者,不予核發同一事由之公保給付;已核發者應予追繳;此外,其已繳納之保險費,除具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因素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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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函詢被保險人停保相關規定乙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應事前申請,如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須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能追溯出國日辦理停保,返國後亦不能追溯補辦停保及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之保險費。據此,本案之被保險人出國已超過6個月,可於96年4月申請停保,自申請日生效,並於返國日辦理復保,此期間不計收健保費,亦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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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軍職轉任公教人員,其年資未銜接者,得否併計年資請頒服務獎章一案。茲以95年1月11日獎章條例修正公布後,其服務年資並不以「連續任職」為要件。據此,軍職人員轉任文職人員得併計軍職年資核頒服務獎章,且不限於轉任日期銜接,惟該段年資之併計,仍須以「服志願役」者且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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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第3項,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之適用疑義乙案。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或「退保」之選擇作為認定加、退保之依據,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但以「不同
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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