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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業經 總統於96年3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頁/人事法規/職員任用、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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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條文,業經 總統於96年3月2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頁/人事法規/考績(含教師年功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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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關於受聘擔任各種委員制之委員時,應謹守分際,爰以政府採購案評選委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甄選委員、都市計畫案審議委員等,尤應注意,避免接受廠商任何形式之饋贈或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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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有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案件於實務上常引起爭訟,為減少類此爭議並確保公保被保險人之權益,茲彙整94年以來常發生之爭議問題,並列示申領公保殘廢給付之應行注意事項乙份,詳情請參閱人事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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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發布實施,修正重點增列「三級教評會分工一覽表」,依議案性質區分,無須經該級教評會審議案件,則以行政程序辦理即可。該法規已置放人事室網頁/人事法規/教評會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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