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合計超過40年以上者,其超過40年之任職年資因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為期保障其退休權益,故同意其得就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之採計,以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辦理(取捨)。至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增核退休給與規定而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未超過40年者,以其任職年資尚無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之問題,自不合選擇放棄部份任職年資。(教育部95.06.06台人(三)字第0950078629號函)
|
Ø |
銓敘部令,「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大同盟」等社團之專職人員年資及其他非屬公部門服務年資或依其性質不宜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者,自95年4月20日起不得繼續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並停止相關函釋之適用。(教育部95.06.20台人(三)字第0950072395E號)
|
Ø |
國立大學校院教師得否申請補繳曾任國立大學校院專案計畫進用人員年資(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規定服務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師退休年資。國立大學校院教師於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規定服務期間(4年),因不具現役軍人身分,非屬義務役年資,自不合於初任教師時依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5項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師退休年資。又其是段期間如係屬國立大學校院依上開實施原則規定,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出範圍內自行進用之編制外人員(無論係專案計畫教學人員或研究人員或工作人員),以其非屬編制內教職員,亦非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所稱「其他公職人員」,亦不合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5.06.27台人(三)字第0950068733號)
|
Ø |
行政院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檢查對象為中央各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檢查次數以每2年檢查1次;檢查經費機關補助以新臺幣3,500元為限。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費應於健康檢查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如有未能依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時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期限以5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