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得否兼任學生家長會會長,事涉學生家長會會長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文所稱之「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如是,則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得為之。又倘學生家長會會長非屬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文所稱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則公務員可否兼任學生家長會會長,應視學生家長會是否係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所稱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後,再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規定辦理。(95.03.22銓敘部部法一字第0952619702號書函)
|
銓敘部函,有關各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擬公開甄選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機關內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稀少性科技人員、助教、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可否參加一案,以上開人員因非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之現職人員,倘具有該出缺職務之任用資格,自得參加公開甄選。(95.05.15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50066628號函)
|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眷屬喪葬補助補充規定。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如其死亡事實係發生於人事行政局94年5月2日函發之前,並於上開函發日後且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喪葬補助,得比照發給喪葬補助。(95.05.17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50072864號書函)
|
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於公職單位服務期間若考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並分發至原單位,可否直接轉任疑義一案。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於公職單位服務期間若考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並分發至原單位接受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自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6條規定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分發任用。(95.05.1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力字第0950012759號函)
|
自95年5月23日起,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宗教、藝術、演藝等工作,或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至我國任職、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工作期間九十日以下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附學歷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聘僱外國人名冊之學歷欄位填寫該外國人之學歷。(95.05.2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規字第0950501737號書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