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5年3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50030701號函重申公務人員兼課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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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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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公務人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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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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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課往返途程所需時間,如在辦公時間內者,得併同兼課時數另加核算,按事假登記。如係利用休假前往,仍應受每次休假至少半日之限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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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利用公餘時間前往公私立學校兼課者,雖不受每週4小時限制,惟仍應報經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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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發布「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詳細資料請至人事室網站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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