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第1點及第4點修訂。條文如下;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核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認證公務人員得參與之學習機關(構),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四、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三十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4014782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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