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得否教授研究所相關課程。依教育部85年12月18日台(85)高(一)字第8525002號函示,為維持教育品質,研究所課程之開授,以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博士學位者任教為宜。爰上開辦法所聘任之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得否教授研究所課程一節,仍以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為宜。(教育部94.6.16台高(一)字第0940079290號函)
|
公立學校教職員未依規定於初任當時辦理加入退撫基金即留職停薪入營服役,其於回職復薪後始加入退撫基金並繳付基金費用,其該段初任至辦理留職停薪未加入退撫基金期間得否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其該段初任至辦理留職停薪未加入退撫基金期間,並非當事人不願撥繳,而係服務學校未予扣繳,自得由服務學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3項之規定共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教育部94.6.15台人處(三)字第0940079057號書函)
|
公立學校教師須任職公立學校教職員5年以上,始得併計其於85年2月1日前曾任其他專任有給人員年資辦理退休。(教育部94.6.30台人(三)字第0940078035號書函)
|
國科會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學者」,其離職儲金提撥率,自94年7月1日起由7%調高至12%,其中50%由受聘人負擔,50%由該會負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7.21臺會綜一字第0940047418號函)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儲金提撥由7%提高至12%,其中50%由受聘人負擔,50%由聘僱機關學校負擔,並自94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