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第1點所稱「連續」,係指受獎教師於公私立學校自任職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到職月份連續,其依本部93年8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30088594號令併計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年資時亦同。教育部歷來函釋與上開規定不符者,併予停止適用。(教育部94.06台人(二)字第0940036560B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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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94.04.29院授人考字第0940009321號函,以公務人員經奉准公餘進修,嗣因學校(教師)調整部分課程,自行以事假、休假前往進修者,同意仍得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有關公餘進修費用補助之規定辦理。(教育部94.05.10台人(二)字第09400598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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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任命為監察委員,自即日起得由學校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教育部94.06.16台人(一)字第0940067851C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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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後段但書規定,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所稱「教育行政人員」之範圍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人員,其職務或辦理之業務對於前往兼課之私立學校有直接監督關係者屬之,並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秉權責認定。(教育部94.06.20台人(二)字第09400790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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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中南部地區豪雨成災,中央公教員工居所如遭遇水災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或修繕者,可依「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之規定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理,每位員工最高新臺幣50萬元,利息優惠前2年按年息2.2厘計算;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息0.65厘計算機動調整,並分5年(60期),平均償還本息。有關辦法及申請表,請至人事室網頁/各項補助申請下載使用。(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4.06.23住福利字第09403049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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