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大專校院學術主管職務得由外籍教師兼任,公立大專校院外籍教師兼任學術主管職務,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並應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教育部94、1、4台人字第0930171846A號函)。所稱學術主管職務,係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僅得由教師兼任之職務,如副校長、院長、系所主管等,尚不包含得由職員或教師擔任之雙軌制行政主管職務,外籍教師兼任公立大專校院學術主管職務時,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就其兼任之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國立大專校院就外籍教師是否符合「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依教育部89、11、8台(89)人(一)字第89138296號函之規定辦理。(教育部94、1、4台人(一)字第0930171846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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