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人事服務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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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期(2005-02-01)

~*~本期焦點訊息~*~
<一 > 法令宣導
<二 > 人事訊息
<三 > 人事動態
總編輯

法令宣導 (人事室/ 何旻欣)
 
A

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二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於回職復薪後,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公務人員經奉准留職停薪,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教育部94、01、07台人(二)字第0940002880號函)

A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修正,其中第九條有關教師起薪規定,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教育部94、01、07台人(二)字第0940002880號函)

A

為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大專校院學術主管職務得由外籍教師兼任,公立大專校院外籍教師兼任學術主管職務,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並應事前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教育部94、1、4台人字第0930171846A號函)。所稱學術主管職務,係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規定,僅得由教師兼任之職務,如副校長、院長、系所主管等,尚不包含得由職員或教師擔任之雙軌制行政主管職務,外籍教師兼任公立大專校院學術主管職務時,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就其兼任之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國立大專校院就外籍教師是否符合「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之認定標準及程序,依教育部89、11、8台(89)人(一)字第89138296號函之規定辦理。(教育部94、1、4台人(一)字第0930171846B號函)

A

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始由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政務人員者,應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且其回任教職後,該借調期間參加離職儲金之年資,不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併計退撫年資。(教育部94、1、20台人(三)字第09400057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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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訊息 (人事室/ 何旻欣)
 
A

94年軍公教員工待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A

本校定於本(94)年2月14日(星期一)上午11時整假游藝館國際會議廳舉行教職員工新春團拜,敬請老師行政人員技工友同仁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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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動態 (人事室/ 何旻欣)
  新網頁1

單   

    稱

    名

    期

    態

中文系

教授

王力堅

94.2.1

到職

認知所

助理教授

吳嫻

94.2.1

到職

體育室

講師

黃相瑋

94.2.1

到職

理學院

秘書

邱琦譽

94.1.10

到職

軍訓室

教官

賈英富

94.2.1

退伍

駐校警衛隊

隊員

王政現

94.1.16

退休

英文系

副教授

劉碧芬

94.2.1

退休

體育室

副教授

詹德松

94.2.1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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