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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辦理外籍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件之事由及程序,應有教師法之適用,但聘僱外國人士之許可及管理規範,並不排除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本部歷來函釋與上開作業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教育部93.11.17台人(二)字第0930125393B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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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組織法規規定之聘用人員年資,於回任教職後,得否採計為教師退休、撫卹年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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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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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施行前,留職停薪借調行政機關擔任組織法規規定之聘用人員年資(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借調期間如仍依規定在學校按規定鐘點義務授課不支領鐘點費且專案報部核准登記者,於回任教職後得採計為教師退休、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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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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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行政機關擔任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以後,各機關聘用是類人員時,應事先徵詢當事人意願,如經選擇不參加離職儲金者,始得於回任教職時,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撫卹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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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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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聘用人員並已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者,是段聘用人員年資仍不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撫卹年資;至擔任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聘用人員且未參加離職儲金者,仍得依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台(八七)人(三)字第八七○九一一三四號函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撫卹年資。(教育部93.11.12台人(三)字第09301414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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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各校辦理教師借調案件,應確實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核,避免借調案件寬濫影響校務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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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八條條文修正如下「現職公務人員,應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專長,得認為具有該訓練之職系專長。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教育部93.12.29台人(一)字第0930175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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