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二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之規定,適用對象僅限於未兼學校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至各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費,仍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教育部93.8.26台人(一)字第0930111989號函 )
|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08.16局考字第09300231531號函,有關各機關公務人員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休假補助費,如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核發者,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認定核實補助。(教育部93.08.27台人(二)字第0930109970號書函轉)
|
& |
銓敘部93年7月30日部退三字0932334242號令略以,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休金支給機關,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教育部通令時,已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而達停發月退休金標準者,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自通令之日起滿三個月後,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教育部93.08.16台人(三)字第0930104719B號函轉;教育部93.08.16台人(三)字第0930104719A號令公立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
& |
衛生署93年7月22日署授疾字第0930000719號令修正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其中修正第二條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改歸類為甲類人員,其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之甲類人員,得依其曾居住國家之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
& |
教育部93年8月2日台人(三)字第0930101782號函公告修正「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五)規定略以: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轉發,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構)學校直接支給。但採電聯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構)學校者,不在此限;其有溢領金額者,應由本職機關(構)學校負追繳之責。
|
& |
教育部93年8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98706號函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送審教師資格之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爰此,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不含以光碟發行者),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 ..等)影本,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
|
|
(二)
|
另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分級審查之意旨,係指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應持續研究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始得申請下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因此,依前開條文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
& |
教育部93年9月14日台人(一)字第0930121525A號令修正「國立大專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部分規定,相關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至人事室網頁
http://www.ncu.edu.tw/~ncu7060/news.html
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