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補助制度之目的在於藉由休假補助費之核發,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旅遊,以調劑身心,提昇行政效率,所需費用係編列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項下;至文康活動之辦理,係為培養團隊精神及鼓勵工作士氣,屬各機關主管權責,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之業務費項下支應,故兩者性質、目的及經費支應項目,並不相同。擬以休假旅遊補助與文康活動結合,將二天一夜旅遊行程,分成第一天上午、第二天下午核給公假,至第一天下午、第二天上午請休假,以符合國民旅遊卡異地、隔夜消費之補助規定,有所不宜,應予保留。(教育部93.8.13台人(二)字第0930104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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