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院授人考字第0930062959號令、考台組貳一字第09300052701號令修正,教育部依前開辦法規定學校職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部屬學校因應業務需要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不受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總時數四十小時之限制,惟學校寒暑假仍應維持每日辦公八小時,並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職員應全日上班。不影響民眾洽公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終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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