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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條「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其一年之起訖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教育部93、04、08台學審字第093004598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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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得代表學校官股兼任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職務,並以「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所規定之投資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為限;惟依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912160938號函規定,兼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仍不得以個人身分兼任私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教育部92、05、16台人(一)字第092006179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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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備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身分者,不得受聘為兼任教師,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教育部93.04.07台學審字第093004650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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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費,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免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個數及上限規定之限制,惟其月支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教授最高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項合計數。(教育部93、04、22台人(三)字第093004595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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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其子女未滿三歲前,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每日提早一小時下班並經學校核准後,其減少之一小時工作時間,尚不得請求報酬,亦不生請假與否之問題。(教育部93、04、22台人(三)字第093005720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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