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有關依據教育人員任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至第十八條規定,以前一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各校得自行規定以學年度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惟報部審定時應以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教育部93、2、3台學審字第0930001302號函)。
F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專任助理人員加班費發給之原則」補充說明如下: 1、國家型科技計畫辦公室專任助理並非純研究人員,其正常工作時間以循上下班制為原則。 2、專任助理若因計畫管考等之需要而加班時,應經計畫辦公室主任、執行長或執行秘書核可,並需備每日上下班時間紀錄以資查核,其方式為簽到退或打卡均可。 3、每位專任助理每月核可之加班費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原則,每小時加班費以月支酬金除以二百四十為準。 4、專任研究助理加班費之發給應由計畫之人事費或管理費剩餘款勻支,或以加班補休之方式替代。
F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 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鍊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教育部93.1.9台會(四)字第0930001813號函)
F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其93年度進修費用補助,於民國92年2月1日(含)以後核准並補助有案者,請依現行規定(即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將不予補助;申請公餘進修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辦理。(教育部93.02.03台人(二)字第0930008912號函轉)
F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國民旅遊卡政策說明內容。 1.公務人員休假補助歷年來均有相關規定,並非緣起於國民旅遊卡。 2.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係休假從事旅遊始得給予補助。 3.公務員「非假日、異地隔夜、觀光相關產業消費原則」可促進區域平衡使全民受惠。 4.整合旅遊資訊設置專屬網站,經費核銷簡便,充分宣導。 5.國民旅遊卡特約店普及、多元、優質。(教育部92.01.28台人(二)字第0930009934號書函)
F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3年1月27日住福利字第09302301078號函,有關「休假優遊宅急配」-93年公教員工國內休假旅遊活動案,歡迎公教員工自由選擇參加。(教育部93.02.09台人(二)字第0930014253號書函)
F「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所稱「於辦理延長服務學校任教三年以上者」之意涵係指自其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往前逆算在辦理延長服務學校連續擔任編制內專任教師三年以上者。曾任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客座教授、副教授年資尚不得合併計前開辦理延長服務之任教年資。(教育部93.02.04台人(三)字第09300042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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