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屆齡退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教師,不得聘為專任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又因已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自不合再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延長服務。如再任由政府預算支給待遇之職務,其每月工作報酬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至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再任由校務基金支給待遇之職務,亦應受前開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規定之限制。(教育部92、11、27台人(三)字第0920172381號函)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所稱撤銷聘任,係指教師資格送審未通過,其聘任之撤銷朔及自聘期開始之日失其效力。至撤銷聘任人員任職期間之行為及已支之薪給或其他給付,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或其他給付,不予追還。(教育部92、05、22台人(一)字第0920044367號函)
*今冬因應SARS防治不上班、不上課處理原則,實施日期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一般共通原則:若體溫高於攝氏三十八度,以請休假、病假為原則。請假處理原則: (一)受隔離期間請假處理原則,公務人員如有發燒情形,並符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應強制隔離者,核給公假;如有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因SARS宣布停課之情形,公務人員家中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先請家庭照顧假,超過部分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子女。 (二)一般發燒請假處理原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及每年准給病假二十八日(超過日數以事假相抵)、事假五日(超過日數按日扣薪)、休假(休假日數按服務年資核給,最高至三十日);另如有家庭成員須親自照顧者,可請家庭照顧假七日(併入事假計算,為不列入考績參考)。(教育部92、12、17台人(二)字第0920186868號函)
*考試院與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受傷、殘廢、死亡等均可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詳細規定請至本校人事室網站參考。(教育部92、12、19台人(三)字第0920189181號函)
*教育部重申「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肆之三之(二)點規定,並自即日起落實該規定辦理複審作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肆之三之(二)點規定:「參考著作須為送審前五年內公開發表或出版者,如為專書著作,送審教師須擇其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較為重要之成果,至多檢送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則不受前述之限制,惟應檢送抽印本。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惟請載明於著作目錄一覽表,俾供評審。」嗣後凡未依此規定者,本部將逕予退件,請學校轉知送審教師務須配合辦理,以免影像其權益。(教育部92、12、19台審字第0920189091號函)
*放寬公務人員於當年度休假日數內(不限前十四日),持用國民旅遊卡,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得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行政院92、12、23院授人考字第0920056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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