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講座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審字第0920143612號函同意備查,條文內容請至本校人事室網站查閱。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職前曾任政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一年得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年功薪止。(教育部92、9、29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060號令)
公立學校未納入銓敘職員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其休假、強制休假日數、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給規定如下:公立學校未納入銓敘職員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休假日數係按此期間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核給十二分之五;應休畢日數為五.五日,強制休假補助費以每日一一四三元計算,合計為六二八七元,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六百元,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教育部92年7月3日台人(三)字第0920079306B號函)
公務人員前經機關核准進修,復於學校寒假及暑假期間修習所需相關學分,如擬向服務機關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洽學校瞭解該學分歸屬之學期,並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進修費用補助。(教育部92、10、7日台人(二)字第0920148374號函)
經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因未具有任何考試及格,其權益自無法與考試及格人員援引比較,應屬合理,為避免影響考試及格人員晉升官等權益,維護整體人事制度之平衡,故不宜將是類人員納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考績等資格要件經晉升官等訓練合格取得高一官等職務任用資格之規定,如擬晉升官等時,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循參加升官等考試途徑辦理。(教育部92、10、8日台人(一)字第0920148912號函)
為落實政府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方案」之政策宗旨,請同仁確依國民旅遊卡措施相關規定配合辦理,如有與旅行業者以「真刷卡、假消費」或「刷國卡、遊國外」之方式,違法請領休假旅遊補助費之情形者,其涉及詐欺取財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並追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金額。(教育部92、10、13日台人(二)字第0920149238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