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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校園X智財X新創事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講師:賴文智律師/所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舉辦時間:2024年11月12日(二)10:00-12:30(9:30開始報到)
地點:教研大樓羅家倫講堂(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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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EMI執行講座「EMI—EAP/ESP協作」
為提升教師對EAP/ESP與EMI課程設計的專業知能,本中心特別邀請國立成功大學外語中心主任暨外文系教授鄒文莉進行專題講座。鄒教授專精於專業英語教學、專業課程英語授課及外語教學理論與方法,並在EAP/ESP及EMI課程規劃與教學策略領域擁有豐富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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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小知識 |
某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提供之器材與材料費,所拍攝的照片,其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
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本題所稱的「機關」如屬公法人的機關,則其所屬的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的器材及材料,所拍攝的照片,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即須依雙方的約定來決定。如果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沒有任何約定,則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該照片的著作人為從事拍攝的公務員,其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屬的公法人享有。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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