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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校曆
》業經112年4月24日(一)第770次行政會議調整通過
》業經112年3月20日(一)第768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0045687號收悉(1120510)
》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0045687號同意備查(112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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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上架《國家VS農民:廣西大饑荒》――王力堅 著
顧准:「謊話連篇,哀鴻遍野,這一段歷史如何能不重寫?」
在1950年代初至1960年代中,甚至延及1980年代初的時間範圍,發生在中國廣西的大饑荒,號稱在承平時期的人禍,呈現出大躍進與大饑荒接踵而至且幾乎重疊發生的詭異現象;集中體現為「饑」由「荒」致的單向因果關係──極度的糧荒釀成致命的饑饉,社會生產與人民性命受到空前的摧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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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小知識 |
重製的合理使用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來說,須與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有必須的關係,一定要用到,以便於解說課程,而且依照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質、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否則仍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的條件,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上國文課時,影印一篇散文做解說等,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播放旅遊的影片給學生欣賞,則與課程內容無關,不能算是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出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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